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全國運動會
一、大會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至廿三日。
二、比賽日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至廿一日。
三、比賽場地:台北縣立安溪國民中學(三峽鎮大同路135號)
四、比賽項目:
第一級(蠅量級):60公斤以下(含60.00公斤)
第二級(雛量級):60.01公斤至65.00公斤(含65.00公斤)
第三級(羽蠅量級):65.01公斤至70.00公斤(含70.00公斤)
第四級(輕量級):70.01公斤至75.00公斤(含75.00公斤)
第五級(輕中量級):75.01公斤至80.00公斤(含80.00公斤)
第六級(中量級):80.01公斤至85.00公斤(含85.00公斤)
第七級(中重量級):85.01公斤以上至90.00公斤(含90.00公斤)
第八級(重量級):90.01公斤以上
比賽時間預定表
日期 |
比賽項目 |
10月19日
(星期日) |
09:00~11:00單位報到及體重過磅
上午11:00 進行抽籤編排賽程公布。 |
下午14:00~17:00一級至四級預賽
(依各量級實際參加人數排定先後) |
10月20日
(星期一) |
09:00~11:00單位報到及體重過磅
上午11:00進行抽籤編排賽程公布。 |
14:00~17:00五級至八級預賽
(依各量級實際參加人數排定先後) |
10月21日
(星期二) |
下午14:00~17:00一級至八級總決賽 |
五、參加辦法:
(一)戶籍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六條相關規定。
(二)年齡規定:須年滿16歲以上(民國七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以前出生)。
(三)註冊人數:每縣市限參加一隊,人數以八人為限,每隊每量級可註冊二名選手,每一選手以參加一個量級為限。
六、註冊:由各縣市政府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七、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健美協會最新審定出版之國際健美規則;如規則解釋有爭議,以英文版為準。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依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二)比賽制度:採預賽及決賽兩階段評分制。
(三)比賽規定:
1、全部選手需在預賽三小時前於比賽場地過磅,逾期過磅者取消資格。
2、過磅時以縣市為單位,依過磅時之體重為參賽之量級,每隊每量級以不超過二名為限。
八、器材設備:所有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國際健美總會規則之規定。
九、醫務管制:運動禁藥檢測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參、管理資訊:
一、競賽管理:在全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指導下,由中華民國健美協會負責健美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二、技術人員:
(一)裁判人員:裁判長由全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與中華民國健美協會會商聘請,裁判員由中華民國健美協會就各縣市具國家級裁判資格者中推薦,由籌備委員會聘任。
(二)審判委員:審判委員共五人,召集人由中華民國健美協會遴派,委員由全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與中華民國健美協會會商聘請,其中必須包括舉辦單位至少一人。審判委員得兼規則規定技術委員工作。
三、申訴:所有申訴案件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四、獎勵:
(一)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二)決賽後立即頒獎,接受頒獎者必須穿著該縣市代表隊制服。
肆、會議:
一、技術會議:訂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星期六)下午二時整在台北縣立中山國中(板橋市文化路一段188巷56號)舉行。
二、裁判會議:訂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星期六)下午三時整在台北縣立中山國中(板橋市文化路一段188巷56號)舉行。
伍、核准日期、文號:九十二年四月四日體委競字第0920005909號。
(http://sport92.tpc.edu.tw/sign/02rules/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