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自 台北市 磅數 45933.1磅 發文 22647 註冊 2001/6/2 上 量級 超超重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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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健美協會九十四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
暨九十五年全國青少年健美錦標賽競賽規程
奉 教育部95年2月27日台體字第0950027814號函核備
報名表下載(個人) (團體)
- 依 據:依教育部訂頒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 宗 旨:為促進國內青少年愛好健美運動人口成長,提昇健美幼苗培育,鼓勵青少年努力向上,配合教育部升學管道,為國育才。
- 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 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健美協會、苗栗縣體育會、苗栗縣立體育場
- 協辦單位:苗栗縣政府、苗栗市公所
- 承辦單位:苗栗縣體育會健美委員會
- 參賽辦法:分團體與個人兩項,團體報名每隊不得超過六人,每隊同一量級參賽者最多二人。國、高中組學生可同時參加青少年組比賽,但國、高中組須依學籍資格參賽不得跨組。
- 國男組:95.8.31前,未超過十七歲(78.9.1以後出生者)皆可報名。
- 高男組:95.8.31前,未超過二十歲(75.9.1以後出生者)皆可報名。
- 青少年組:比賽當天未超過二十一歲(74.4.3以後出生者)皆可報名。
- 報名時間:至94年3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傳真報名。
- 報名地點:104台北市農安街18-3號2樓。電話:(02)2586-4026。
- 報名手續:報名表、身分證(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個人報名費新台幣伍佰元,團體報名費貳仟元,掛號郵寄或親洽本會報名,比賽現場不接受報名及收取報名費。
- 比賽方法:採用最新版之國際業餘健美規則。
- 裁判、領隊會議:95年4月1日(星期六)上午11時至12時。
- 過磅時間:95年4月1日中午12時至下午1時(國、高男組須繳驗學生證,青少年組須繳驗身分證)。
- 比賽時間:95年4月1日下午2時至下午6時。
- 比賽地點:苗栗縣苗栗市國華路1121號(巨蛋體育館)。
- 比賽分級
- 國中組:依體重為準分為六級。
- 第一級:45公斤以下(含45公斤)。
第二級:45.1公斤至48公斤(含48公斤)。
第三級:48.1公斤至51公斤(含51公斤)。
第四級:51.1公斤至54公斤(含54公斤)。
第五級:54.1公斤至57公斤(含57公斤)。
第六級:57公斤以上。
- 高中組:依體重為準分為六級。
- 第一級:50公斤以下(含50公斤)。
第二級:50.1公斤至55公斤(含55公斤)。
第三級:55.1公斤至60公斤(含60公斤)。
第四級:60.1公斤至65公斤(含65公斤)。
第五級:65.1公斤至70公斤(含70公斤)。
第六級:70公斤以上。
- 青少年組:依體重為準分為六級。第一級:55公斤以下(含55公斤)。
- 第二級:55.1公斤至60公斤(含60公斤)。
第三級:60.1公斤至65公斤(含65公斤)。
第四級:65.1公斤至70公斤(含70公斤)。
第五級:70.1公斤至75公斤(含75公斤)。
第六級:75公斤以上。
- 獎勵
- 各級前三名分別頒發獎盃乙座及獎狀乙紙。
- 各級四、五、六名分別頒發獎狀乙紙。
- 團體前四名分別頒發獎盃乙座及獎狀乙紙。
- 懲罰:
- 拒絕上台受獎或受獎後折損獎盃、獎狀者,停止一年全國健美錦標賽權。
- 在比賽期間若有違反本規程情事者,如冒名頂替或越級比賽者,一經查出取消比賽資格。
- 在比賽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之不正當行為或不服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有相當之懲罰外,情節重大者得停止比賽年限,授權本會紀律委員議定之。
- 抗議:
- 比賽爭議:如規程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亦不得提出申訴。
- 選手或職員不得於比賽現場或賽後直接質詢裁判及主辦單位,應於比賽後三十分鐘內向設在比賽場中之審判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情節嚴重者,以禁賽論處。
- 本規程報奉 教育部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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