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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使用Anabolic Steroids(合成類固醇)是否完全違法?

樓主: eric18651(eric18651)( male) 2008/09/29 15:13:07 61.230.70.xxx
來自 台北市
磅數 235.3磅
發文 79
註冊 2003/6/20
量級 輕中量級
★★☆


我有一位美國朋友是從事健美運動,他說在美國有些地方是禁用Anabolic Steroids(合成類固醇),所以他在思考是否搬到不禁用Anabolic Steroids的其他州,他問我在台灣是否也是禁用Anabolic Steroids。我沒碰過Anabolic Steroids(合成類固醇)或是Steroids(類固醇),所以它是服用還是施打都沒概念,只知道常在新聞可以看到運動員因為使用類固醇而遭禁賽或其他處分。在台灣,運動員使用類固醇,是否完全違法?還是在某種劑量範圍內是可被允許?
回應
1作者 chiena (大金剛) ( male ) 2008/09/29 16:31:00 218.164.121.xxx
來自 高雄縣
磅數 255.6磅
發文 348
註冊 2007/5/27
量級 輕中量級
★★☆

驗不出來就是合法
2作者 yeh095362073 (yeh) ( male ) 2008/09/29 20:20:42 210.64.251.xxx
來自 台南市
磅數 295.5磅
發文 186
註冊 2006/1/1 下
量級 輕中量級
★★☆

說的也是驗不出來就是合法只要使用得當能練出就是王者!
3作者 JIMMY (JIMMY) ( male ) 2008/09/29 20:30:24 124.8.101.xxx

來自 台北市
磅數 4082.6磅
發文 2650
註冊 2002/11/25
量級 超超重量級
★★★★★★★

只有怕不怕死,管它違不違法?
4作者 chanp (運動,休息,營養,藥物) ( male ) 2008/09/30 09:26:48 59.124.68.xxx
來自 新北市
磅數 1462.8磅
發文 1044
註冊 2006/6/18
量級 超重量級
★★★★★

基本上,只要不比賽
大概沒人管它違不違法
......+.+|||
研究同化、雄性化、抗雌、恢復、可靠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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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者 victor0825 (Victor) ( male ) 2008/09/30 17:21:45 202.128.229.xxx
來自 香港
磅數 319.9磅
發文 326
註冊 2006/4/15
量級 輕中量級
★★☆

是否違法…離不開『陰謀論』!

『陰謀論』…主張的是一切都離不開《利益》兩個字!

《利益》正好證明了「爭辯」是沒有意思的!

因為….

你有甚麼利益…便會站於你有利益的立場…
你有甚麼立場…便決定了你所揀選的答案!

類固醇這東西嗎…就好像賭錢!
你不能否決它確實能為你帶來財富!

想清楚自己需要的是甚麼!
細心分析和了解到它帶來的利!
然後認真考慮清楚它帶來的弊!

懂得為自己作的決定負責任!

我認為沒有甚麼好討論!
6作者 Alberto (九死南荒吾不恨) ( male ) 2008/10/01 01:21:42 61.221.40.xxx
來自 台北市
磅數 711.4磅
發文 1423
註冊 2007/5/31
量級 重量級
★★★★

不違法,除非比賽檢驗,不然平常在用也沒人知道,法律似乎沒有明文規定違法。
7作者 shinhwa2012s (哞哞鴨) ( male ) 2008/10/01 09:09:28 122.123.0.xxx

來自 高雄市
磅數 1342.3磅
發文 1105
註冊 2007/5/9 下
量級 超重量級
★★★★★

不嚴重的問題不會有人去注意
在美國使用類固醇可能像臺灣的乳清一樣平常 (在臺灣喝乳清甚至會被人說吃藥)
美國應該也是在經過一陣藥物氾濫後才出現管制 臺灣目前還沒這亂象
只要法律沒有規範 沒有違不違法的問題 至少臺灣在健美界似乎沒有藥物上的規定
8作者 chiena (大金剛) ( male ) 2008/10/01 16:37:47 218.164.120.xxx
來自 高雄縣
磅數 255.6磅
發文 348
註冊 2007/5/27
量級 輕中量級
★★☆

那在台灣「持有」這些禁藥
有沒有罪?
9作者 JIMMY (JIMMY) ( male ) 2008/10/01 17:24:17 210.202.241.xxx

來自 台北市
磅數 4082.6磅
發文 2650
註冊 2002/11/25
量級 超超重量級
★★★★★★★

藥事法

第 6 條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 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
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 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 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就是這個!
四 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第 83 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www.cto.moea.gov.tw/one/Factor/degree_1/6.htm

記得之前還有某一位仁兄看似很榮耀似的把他使用的藥物照片大大方方的放在部落格相簿與大家分享...假如被調查人員看到,剛好是鐵證如山呀,醒醒吧...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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