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者 |
chiena (大金剛) (
) |
2008/09/29 16:31:00 |
218.164.121.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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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高雄縣 磅數 255.6磅 發文 348 註冊 2007/5/27 量級 輕中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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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不出來就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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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者 |
yeh095362073 (yeh) (
) |
2008/09/29 20:20:42 |
210.64.251.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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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南市 磅數 295.5磅 發文 186 註冊 2006/1/1 下 量級 輕中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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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也是驗不出來就是合法只要使用得當能練出就是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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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者 |
JIMMY (JIMMY) (
) |
2008/09/29 20:30:24 |
124.8.101.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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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台北市 磅數 4082.6磅 發文 2650 註冊 2002/11/25 量級 超超重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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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怕不怕死,管它違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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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者 |
chanp (運動,休息,營養,藥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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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30 09:26:48 |
59.124.68.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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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新北市 磅數 1462.8磅 發文 1044 註冊 2006/6/18 量級 超重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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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只要不比賽
大概沒人管它違不違法
......+.+||| 研究同化、雄性化、抗雌、恢復、可靠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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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者 |
victor0825 (Victor) (
) |
2008/09/30 17:21:45 |
202.128.229.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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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香港 磅數 319.9磅 發文 326 註冊 2006/4/15 量級 輕中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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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法…離不開『陰謀論』!
『陰謀論』…主張的是一切都離不開《利益》兩個字!
《利益》正好證明了「爭辯」是沒有意思的!
因為….
你有甚麼利益…便會站於你有利益的立場…
你有甚麼立場…便決定了你所揀選的答案!
類固醇這東西嗎…就好像賭錢!
你不能否決它確實能為你帶來財富!
想清楚自己需要的是甚麼!
細心分析和了解到它帶來的利!
然後認真考慮清楚它帶來的弊!
懂得為自己作的決定負責任!
我認為沒有甚麼好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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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者 |
Alberto (九死南荒吾不恨) (
) |
2008/10/01 01:21:42 |
61.221.40.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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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北市 磅數 711.4磅 發文 1423 註冊 2007/5/31 量級 重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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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法,除非比賽檢驗,不然平常在用也沒人知道,法律似乎沒有明文規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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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者 |
shinhwa2012s (哞哞鴨) (
) |
2008/10/01 09:09:28 |
122.123.0.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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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高雄市 磅數 1342.3磅 發文 1105 註冊 2007/5/9 下 量級 超重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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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嚴重的問題不會有人去注意
在美國使用類固醇可能像臺灣的乳清一樣平常 (在臺灣喝乳清甚至會被人說吃藥)
美國應該也是在經過一陣藥物氾濫後才出現管制 臺灣目前還沒這亂象
只要法律沒有規範 沒有違不違法的問題 至少臺灣在健美界似乎沒有藥物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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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作者 |
chiena (大金剛) (
) |
2008/10/01 16:37:47 |
218.164.120.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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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高雄縣 磅數 255.6磅 發文 348 註冊 2007/5/27 量級 輕中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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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台灣「持有」這些禁藥
有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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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作者 |
JIMMY (JIMMY) (
) |
2008/10/01 17:24:17 |
210.202.241.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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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台北市 磅數 4082.6磅 發文 2650 註冊 2002/11/25 量級 超超重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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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6 條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 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
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 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 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就是這個!
四 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第 83 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www.cto.moea.gov.tw/one/Factor/degree_1/6.htm
記得之前還有某一位仁兄看似很榮耀似的把他使用的藥物照片大大方方的放在部落格相簿與大家分享...假如被調查人員看到,剛好是鐵證如山呀,醒醒吧...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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