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健美協會九十三年度全國健美錦標賽
暨2004年亞洲盃、世界盃國手排名賽競賽規程
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體委競字第0930003803號函核備
一、
宗旨:響應全民體育活動,提昇健美運動人口成長、積極培訓優秀選手競爭實力,進而參加國際(含亞洲)性運動競賽,吸收競賽技能,朝向二○○六年亞運奪牌為目標。
二、
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四、
協辦單位:台南市政府
五、
承辦單位:台南市體育會健美委員會
六、
贊助單位:第一商業銀行總行
七、
參賽辦法:
(一)
社會組:分團體與個人兩項,團體報名每隊不得超過八人,每單位同一級參賽者最多二人。
(二)
青少年組:分團體與個人兩項,團體報名每隊不得超過四人。依亞洲健美聯盟規定,凡未超過二十一足歲(九十三年十月八日亞洲比賽報名日為止)皆可報名。
(三)
女子組、壯年組均不分級。
八、
參賽資格:凡台澎、金馬地區之中華民國公民,皆可報名參加比賽或排名賽。
九、
報名時間:93年3月15日起至93年4月25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傳真報名。
十、
報名地點:104台北市農安街18-3號2樓。電話:2586-4026。
十一、
報名手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二吋半身正面相片一張,個人報名費新台幣伍佰元,一般團體報名費參仟元,如各縣市健美委員會有繳常年會費(伍仟元)之團體會員免繳團體報名費,但其名額不得超過成人組八名,青少組二名,壯年組二名,且報名時須檢附已繳常年會費之收據影本驗證,未繳常年會費者仍繳報名費參仟元,隨同報名表掛號寄本會,未繳報名費者視未報名(比賽現場不接受報名)。
十二、
比賽時間:93年05月22日(星期六)下午1時30分至6時30分。
十三、
比賽地點:台南市南門路261號【台南市勞工育樂中心(體育公園旁)】
十四、
比賽順序:成人組(男子、女子)、青少年組、壯年組。
十五、
比賽分級:
(一)
社會成人組:依體重為準分為八級
第一級:(蠅量級)六十公斤以下(含六十公斤)。
第二級:(雛量級)六十至六十五公斤(含六十五公斤)。
第三級:(羽量級)六十五公斤至七十公斤(含七十公斤)。
第四級:(輕量級)七十公斤至七十五公斤(含七十五公斤)。
第五級:(輕中量級)七十五公斤至八十公斤(含八十公斤)。
第六級:(中量級)八十公斤至八十五公斤(含八十五公斤)。
第七級:(中重量級)八十五公斤至九十公斤(含九十公斤)。
第八級:(重量級)九十公斤以上。
(二)
青少年組:依體重分為二級:
第一級:70公斤以下
第二級:70公斤以上
(三)
女子組不分級
(四)
壯年組不分級
十六、
選拔國手之標準:
(一)
依據國際健美競賽之規定,各量級人數需在六名以上,參賽中得各組冠、亞軍方可參加國手甄選,若該量級第三名經審判團認定達參加選拔標準,得視情況決定提請參加甄選(排名賽)。
(二)
如各量級參選者未達六名時,經裁判團會議認定同意者視同第(一)規定辦理。
(三)
國手選拔名額依國際健美規則訂定之。
1.
青少年組二名,各級一名,壯年組一名,社會組八名,各級一名,但實際入選名額由大會審判團視比賽成績實際情況定之。
2.
此次選拔各組名額暫不發國手當選證書,俟培訓後再舉行菁英盃排名賽(七月在苗栗舉行)確定名額名次後,始發國手當選證書,如參加亞洲盃奪牌者,則優先列入世界盃國手,【第一名公費、第二、三名自費,期能樽節人力、財力】。
3.
此次選拔各組名額,如不繼續參加集訓菁英盃排名賽者,或違反國手具結書條文者,即取消國手資格,得由裁判團選出候補名次依序遞補。
十七、
裁判遴薦:由本會聘請為之,並將上次十位實習裁判繼續擔任實習裁判。
十八、
獎勵:
(一)
社會組:
1.
各級前三名分別頒發獎盃乙座,各級前五名分別頒發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2.
團體前四名分別頒發獎盃乙座。
3.
每級錄取前五名,分別給予六、四、三、二、一分,以各隊所得積分多寡決定團體名次,遇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得第一名積分多者為優勝,依此類推。
4.
取得菁英盃複選排名賽者分發國手當選證書,得參加賽前培訓。
(二)
青少年組、壯年組:前三名分別頒發獎盃乙座、前五名頒發獎狀乙紙。
(三)
壯年組、女子姐不分級,視實際參賽名次頒發獎盃。
十九、
懲罰:
(一)
拒絕上台受獎或受獎後折損獎狀、獎盃者,停止一年全國健美錦標賽權。
(二)
在比賽期間若有違反本規程情事者,如冒名頂替或越級比賽者,一經查出取消比賽資格。
(三)
在比賽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之不正當行為或不服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有相當之懲罰外,情節重大者得停止比賽年限,授權本會紀律委員議定之。當選國手出國比賽,若於賽會期間經查有使用禁藥者,除依國際或亞洲總會規定,須自行繳納罰款美金2,000元(或新的罰款規定)外,亦將遭到禁賽處分一至若干年。所有參加國際比賽之選手均經具切結書自行負責。
二十、
抗議:
(一)
比賽爭議:如規程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亦不得提出申訴。
(二)
選手或職員不得於比賽現場或賽後直接質詢裁判及主辦單位,應向設在比賽場中之審判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情節嚴重者,以禁賽論處。
二十一、
附則:
(一)
選手報到:93年5月22日(星期六)上午11時前。
(二)
選手過磅:上午11時至12時。
(三)
裁判、領隊會議:中午12時至下午1時。
(四)
開幕比賽:下午1時30分。
(五)
報名截止日期:93年4月25日止(郵戳為憑)。
(六)
93年9月19日至24日巴林亞洲盃成人組分為幾級,視主辦單位競賽規程決定之。
(七)
93年10月8日至11日曼谷亞洲青少年分為二級,70公斤上以、70公斤以下,壯年組、女子組分級與否,視主辦單位競賽規程決定之。
(八)
93年11月4日至8日俄羅斯世界盃分七個量級:
第一級65公斤以下、第二級70公斤以下、第三級75公斤以下、第四級80公斤以下、第五級85公斤以下、第六級90公斤以下、第七級90公斤以上。
(九)
第一屆亞洲華人健美錦標賽(93年3月5日在香港舉行)成人組分為五級,第一級65公斤以下、第二級70公斤以下、第三級75公斤以下、第四級80公斤以下、第五級85公斤以下。
二十二、
本規程報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