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 新北市 磅數 133.8磅 發文 116 註冊 2004/9/13 量級 輕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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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健力規則—P28-P31
臥舉
1. 臥舉凳頭部部分必須放置於比賽台前端,或與比賽台成45度角。
2. 選手之背部、肩部及臀部須與臥舉凳平面接觸。鞋跟或鞋底必須與地面或踏板接觸,雙手虎口必須張開握住槓軸,並以這種方式將槓軸安全地固定在手掌中。頭置於臥舉凳正上方,不得偏向一邊或垂掛於任何一側,此姿勢在試舉進行時維持不變。
3. 選手為取得穩固臥姿,可使用總高度不超過30公分之踏板或墊板來增加比賽台高度,踏板之高度可區分為:5, 10, 20, 30公分,各錦標賽中應準備此種踏板以備用。試舉中,雙腳可於比賽台或踏板上輕微移動,移動之範圍以不超過腳掌之寬度、腳掌長度之二分之一為限。
4. 比賽任何時間,監視員/加重員人數不得少於二人或超過三人,選手取好臥姿後,可要求監視員/加重員幫忙從架上取出槓軸,監視員/加重員若協助選手應限於在手臂長度內。
5. 兩手握槓時,兩食指間距離不得超過81公分(兩食指須置於81公分距離記號之內)。若選手因舊傷或結構問題導致兩手無法平衡握槓,應於每次試舉開始前向裁判員報告,若有必要,槓軸可依該選手要求,另做記號。禁止反握。
6. 選手經監視員/加重員協助或自己取出槓軸後,兩臂須伸直,手肘固定,等待主任裁判的口令。口令必須在選手靜止不動及槓軸以處於在正確位置時儘快發出。若選手於5秒鐘之後仍無法取得正確臥姿,主任裁判可給予〝放回原位〞(Replace)之口令,同時做出向後揮臂之信號。
7. 信號為手臂向下揮擺,同時發出聽得見的〝開始〞(Start)口令。
8. 選手於收到信號後,必須將槓軸放低到胸部上,做出明顯可看得見之靜止動作。靜止動作為:停頓,建議為1秒鐘之時間。例如當槓軸在胸上停止時,數〝一〞,然後兩臂以均衡伸展向上(無過分或明顯之不平衡情況)舉到手臂的長度,兩肘同時鎖緊,保持此一姿勢不動,此時裁判員須發出可聽得見的〝上架〞(Rack)口令及手臂向後揮擺信號。
9. 選手因身體結構問題無法完全伸直手臂,須於每次試舉開始前向裁判員報告。
殘障選手參加IPF臥舉單項健力錦標賽規則:
IPF臥舉單項健力錦標賽不另外區分殘障選手組,例:眼盲、視障、行動不便者可藉由幫助走向或離開比賽台,所謂幫助乃指:人力協助、拐杖、手杖。此類選手需遵守相同的臥舉項目規則。
下半身有截肢並使用義肢之選手,過磅時應除去義肢,過磅後體重依表加上附加重量:參考過磅章節第5條。
下半身行動不便需使用矯正器或類似裝置以協助行走之選手,該裝置應視為選手之肢體,可穿著該裝置過磅。
臥舉不合格之情況
1. 在開始或完成試舉時,未遵守主任裁判之信號。
2. 在上推過程中有改變位置,如抬起肩部、臀部或足部離開原來接觸的凳面、地面或墊板,及兩手在槓軸上向側面移動。雙腳輕微移動可被允許,然鞋跟及鞋底須與地面或踏板緊貼。
3. 槓軸在胸部靜止之後,被彈起,或下沉,俾利選手上推。
4. 試舉時有明顯及過分兩臂伸展不均的情形。
5. 在上推過程中,槓軸有任何向下移動的情況。
6. 完成臥舉時,手臂沒有同時到達頂端。
7. 在主任裁判發出信號之間,監視員/加重員碰觸槓軸或選手身體,意圖使試舉更加容易。
8. 選手足部觸及臥舉凳或支撐物。
9. 未能遵守任何以上敘述臥舉舉法中的要求,即為試舉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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