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者 |
philsc1973 (小莊) (
) |
2006/08/23 14:52:55 |
61.224.55.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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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壞蛋!不用管他怎麼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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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者 |
lil2562001 (準備要比賽的人) (
) |
2006/08/23 16:00:20 |
59.113.162.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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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阿富汗 磅數 331.1磅 發文 202 註冊 2006/1/4 下 量級 中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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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管他
健美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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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者 |
kiah98312 (JERRY) (
) |
2006/08/23 18:34:55 |
220.130.53.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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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中縣 磅數 31.6磅 發文 29 註冊 2006/5/16 量級 雛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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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世光有犯什麼錯嗎?因為我以前也很欣賞他,不過好一陣子都沒有看見有關他的事情,到底怎麼回事,有人可以告訴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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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者 |
leyuyi (天王) (
) |
2006/08/23 19:18:47 |
218.165.88.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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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南市 磅數 169.7磅 發文 163 註冊 2002/11/18 量級 輕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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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詐騙又害死他的女朋友還有女朋友腹中的親生骨肉 被關了 唉 我之前也很欣賞他的 但是他犯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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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者 |
j669510 (johnson) (
) |
2006/08/23 19:22:01 |
220.129.80.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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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高雄市 磅數 1074.1磅 發文 969 註冊 2003/5/6 下 量級 重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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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妹兵團 耍健詐財
〔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前亞洲健美冠軍莫世光涉嫌以開設「Max美式健身俱樂部」、「陽光健身俱樂部」做幌子,再僱辣妹上網專釣科技新貴,交往後即以投資健身中心為由詐財,被害人損失從13萬元到130萬元不等,共詐得近900萬元。
警方這兩天將莫嫌帶回警局偵訊時,還有被害人不知莫嫌落網,竟還持續將投資款項匯入莫嫌相關帳戶,警方提醒民眾勿再匯款,並希望其他被害人出面指認。
負責偵辦此案的南市一分局指出,警方本月初起陸續接獲多名被害人報案,指稱遭辣妹以投資健身中心為由騙錢,警方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報請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曾昭凱指揮偵辦,經連日追查掌握相關證據後,昨天傳訊主嫌莫世光(24歲,侵佔、偽造支票前科)到案。
警方調查發現,莫嫌在89年曾獲台灣和亞洲健美比賽雙料冠軍,卻不愛惜羽毛,反而開設健身俱樂部做幌子,自去年10月起,利用投資健身二館為由,招募辣妹擔任客服專員,製作教戰手冊,要求辣妹利用奇摩網站尋找獵物,並以南科科技新貴為主。
辣妹找到獵物後,便以交友名義找機會帶被害人赴長榮路一段之亞洲陽光健身俱樂部參觀,慫恿被害人投資健身二館,並稱投資每單位為13萬元,每月即可領回1萬9千元之暴利,且可享受健身設施,被害人在辣妹柔情攻勢下簽訂合約,若投資人無存款或現金時,莫嫌還要求前往銀行辦理現金卡或信用貸款。
後因多名被害人發現莫嫌並未實際著手增設健身二館,且先前所稱欲設館之國賓影城,早已被他人租用,始驚覺遭騙,遂報警偵辦,警方目前已知至少有29人受騙。
莫嫌落網後向警方辯稱,他確有意成立二館,惟因財務吃緊,遂將投資人之資金投入填補,但警方依據被害人之指證及查獲證據顯示,認莫嫌確有詐欺之嫌,全案在完成偵訊後,已將莫嫌依詐欺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擴大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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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爆案外案╱莫逼懷孕女友 走上絕路
〔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警方昨天偵破莫世光詐騙案驚爆「案外案」,原來上月懷孕4月的蔡姓女子「一屍兩命」自殺慘案也是莫嫌造成;死者母親指控莫嫌向女兒借走三百餘萬元不還,還逼其墮胎,甚至威脅要將她賣到日本,她才會走上絕路。
蔡女母親昨天拿著蔡女遺書、支票、存摺和借據到一分局報案,她向警方泣訴,莫嫌和女兒交往3年,女兒原有穩定工作,莫嫌半年前卻騙她到健身中心上班,並藉週轉不靈為由,要女兒拿出百餘萬元存款,並到處借貸,連汽車都拿去典當,共取走三百餘萬元。
女兒懷孕後,莫嫌竟還逼迫女兒墮胎,甚至威脅女兒若不借錢,便要將她賣到日本賣淫,讓女兒相當害怕,終於在不堪長期精神壓力的情況下,留下遺書走上絕路。
這起一屍兩命的自殺慘案發生在6月21日,任職於健身中心的28歲蔡姓女子已懷孕4個月,竟在做完產檢後,留下遺書燒炭自殺,救護人員趕往現場處理,發現蔡女已無生命跡象,仍以CPR進行搶救。
莫嫌趕到現場時,突然告知救護人員蔡女已懷有4月身孕,令救護人員大為緊張,生怕急救過程中的按摩推擠動作,傷及腹中胎兒;救護人員急救無效後,再將蔡女送往醫院,希望救回胎兒,但最後仍是一屍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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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者 |
stonemailbox (石頭) (
) |
2006/08/23 19:49:17 |
220.140.224.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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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彰化縣 磅數 1343.6磅 發文 1407 註冊 2004/7/7 下 量級 超重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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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阿...
一樣是詐騙
人家得手都是上億
他900萬就被逮了
他果然只是健美的料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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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者 |
黑碩熊 (黑碩熊) (
) |
2006/08/24 11:37:20 |
124.8.72.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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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新北市 磅數 123.7磅 發文 213 註冊 2005/12/8 量級 輕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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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還蠻欣賞他的說..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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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作者 |
baldwinn2002 (baldwinn) (
) |
2006/08/24 20:54:41 |
59.112.103.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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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桃園縣 磅數 205.7磅 發文 251 註冊 2004/12/11 量級 輕中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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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沒想到他是這樣的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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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作者 |
mp432 (小笨笨兵) (
) |
2006/08/25 11:28:09 |
61.223.165.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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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東縣 磅數 436.8磅 發文 73 註冊 2005/5/26 量級 中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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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現在在吃牢飯了嗎?
還是交保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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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作者 |
kiss520992004 (ㄚ悟) (
) |
2006/08/25 22:46:49 |
125.229.12.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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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南市 磅數 8.9磅 發文 19 註冊 2006/8/20 量級 蠅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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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說法
聽説有人幫他交保
現在好像沒被關唷
有人知道真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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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作者 |
johnny_leo (Johnny) (
) |
2006/08/25 23:17:54 |
218.170.22.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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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中縣 磅數 353.9磅 發文 424 註冊 2006/5/12 量級 中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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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健美的料就很了不起囉!
人家是有天分又肯努力,年紀輕輕就拿好幾個獎盃,不像我們只能把健身當成興趣。
只能說是一個"貪"字害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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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作者 |
chienbang (KKMan) (
) |
2006/08/26 09:11:46 |
61.224.45.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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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北市 磅數 177.8磅 發文 225 註冊 2006/3/19 量級 輕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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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可惜...一個有希望的人竟然自甘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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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作者 |
louy (louy) (
) |
2006/08/26 09:48:54 |
211.21.85.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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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新北市 磅數 643.9磅 發文 316 註冊 2005/7/3 下 量級 中重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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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的貪念及擴充事業的企圖心
走歪了若是能大澈大悟,還是好漢一條
以前擁有了掌聲,雖然現在是噓聲
但希望有掌聲再起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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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作者 |
mado816 (小辛) (
) |
2006/08/26 11:25:31 |
221.120.57.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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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南市 磅數 361.2磅 發文 146 註冊 2004/12/11 量級 中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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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5,易,538
【裁判日期】 950804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世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
第九00二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莫世光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𦍑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單文程
」印章壹枚及偽造之「單文程」印文共貳拾柒枚,均沒收。
事 實
一、莫世光經營健身俱樂部事業,因有意擴大經營並開設連鎖店
,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間,委請單文程律師為其擬定「亞洲
陽光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合夥契約書,自九十三年九月
間(起訴書誤載為十一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五月中旬止,對
外招攬投資者投資其所經營之健身俱樂部事業,為取得投資
者之信賴,明知自身未得單文程之同意及授權,仍基於偽造
私文書後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
委請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單文程」之印章一枚,再於附
表所示其與各投資人締約之時間,持前揭偽造印章蓋用於各
合夥契約書最末頁印有「見證人單文程律師」字樣之欄位處
,用以表示單文程已以律師身分為各合夥契約締約過程見證
之意思,足以生損害於單文程本人,前後共計蓋用於九位投
資人之合夥契約書上(一式三份,共計二十七份),並各交
付一份予各締約投資人收執,而為行使。嗣因莫世光涉嫌詐
欺案件(業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為警查獲,始悉上
情,並扣得前揭偽造印章一枚及附表備註欄所示合夥契約書
共十二份。
二、案經單文程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莫世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
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
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所規定證
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單文程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之情
節大致相符(偵字卷第八一至八三頁、第一四三至一四五頁
),並有附表所示各合夥契約書最末頁影本在卷可稽,及偽
造「單文程」印章一枚暨附表備註欄所示合夥契約書共十二
份扣案可憑,且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訛,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偽造「單文程」印章一枚後持以蓋用於附表所示各合
夥契約書(一式三份)之見證人欄位處,足以表示係單文程
以律師身分為各合夥契約締約過程見證之意思,應屬私文書
性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之交付予附表所示各締約對象,
已達行使程度,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
偽造前揭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後復進而蓋用印
文之行為應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
行使,則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檢察官雖認被告盜刻印章持以蓋用係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起訴書贅載盜用)罪嫌,然被告應係成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如前述,且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
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三)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惟被告行為後,刑
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
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而言,
被告各次行為將各別獨立論罪,此較諸修正前適用刑法第五
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顯以修正前之規
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既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自
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文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而論
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
照)。故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
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
(四)又刑法第五十七條雖併同修正公布施行,然此為法院就刑之
裁量及酌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變更(最高法
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毋庸比較
。爰審酌被告於犯本案前並無前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智識程度甚
高,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偽造次數非微,造成告訴人
之損害及困擾,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再者,本件被告於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
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
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其於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
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
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
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
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是既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自仍
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文,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扣案偽造之「單文程」印章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
備註欄所示之合夥契約書共十二份,被告雖坦承係伊所有,
而屬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然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未併同修正,依被告行為
當時該主刑所配套之從刑規定,並無得沒收之依據,是依主
從不可分原則,前揭扣案之私文書自亦無從宣告沒收。惟被
告持前揭偽造印章蓋用後所產生之印文乃屬偽造之印文,本
案締約對象共九人,每人一式三份,共計二十七份,故各合
夥契約書上偽造之印文共二十七枚,其中十二枚(即附表備
註欄所示扣案部分)業已扣案,其餘十五枚則無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業已滅失,故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
於被告所有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
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文、修正
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修正
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廢止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黑色外皮,印有「亞洲陽光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
│編號│ 日 期 │締約對象│蓋用偽造印章之數量│備 註 │
├──┼───────────┼────┼─────────┼────────────┤
│ 一 │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傅雯睿 │一式三份,每份一枚│扣得二份 │
├──┼───────────┼────┼─────────┼────────────┤
│ 二 │九十三年十月十日 │黃聖博 │一式三份,每份一枚│扣得三份(黃聖博終止契約│
│ │ │ │ │後歸還其先前收受之一份)│
├──┼───────────┼────┼─────────┼────────────┤
│ 三 │九十三年十月十日 │陳俊言 │一式三份,每份一枚│扣得一份 │
├──┼───────────┼────┼─────────┼────────────┤
│ 四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高梅純 │一式三份,每份一枚│扣得一份 │
├──┼───────────┼────┼─────────┼────────────┤
│ 五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柯冠吟 │一式三份,每份一枚│扣得一份 │
├──┼───────────┼────┼─────────┼────────────┤
│ 六 │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彭俊明 │一式三份,每份一枚│扣得一份 │
├──┼───────────┼────┼─────────┼────────────┤
│ 七 │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楊桐奇 │一式三份,每份一枚│扣得一份 │
├──┼───────────┼────┼─────────┼────────────┤
│ 八 │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陳芊如 │一式三份,每份一枚│扣得一份 │
├──┼───────────┼────┼─────────┼────────────┤
│ 九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辛秋木 │一式三份,每份一枚│扣得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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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作者 |
stfguess (Ian) (
) |
2006/08/26 15:04:31 |
219.71.199.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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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新北市 磅數 49.5磅 發文 74 註冊 2006/8/25 量級 雛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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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這位大大的資料還真詳細......這 ..這是傳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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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作者 |
rayk (小寶) (
) |
2006/08/26 16:40:34 |
61.56.180.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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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宜蘭縣 磅數 51.6磅 發文 41 註冊 2005/10/15 量級 雛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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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這是判決書,簡單的說就是判決莫員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每天玖佰元,全案仍可上訴,重點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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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作者 |
pelldpe22 (遊子) (
) |
2006/08/28 15:40:15 |
61.225.155.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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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雲林縣 磅數 94.1磅 發文 188 註冊 2006/4/28 量級 羽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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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他女朋友的部份,
沒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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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作者 |
mp432 (小笨笨兵) (
) |
2006/08/29 10:16:27 |
61.223.169.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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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東縣 磅數 436.8磅 發文 73 註冊 2005/5/26 量級 中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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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了這麼多的壞事
才判4個月!!!
這是什麼樣的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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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作者 |
muscle4muscle (小龍) (
) |
2006/08/29 10:46:54 |
59.125.179.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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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新北市 磅數 1186.3磅 發文 590 註冊 2005/6/6 上 量級 重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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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 這只是偽造文書罪的判決, 別激動啦!
不過台灣的司法最近很讓人沒信心...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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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作者 |
B015223 (阿強) (
) |
2006/09/02 00:17:05 |
218.170.67.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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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中縣 磅數 72.4磅 發文 80 註冊 2006/6/16 量級 羽量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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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帶我去健身的"老師"
是因為莫世光才開始健身的說
希望不會對他有太大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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