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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大家參考一下

樓主: 79680503(克拉克)( male) 2008/01/14 13:05:53 124.8.76.xxx

來自 台北市
磅數 582.7磅
發文 228
註冊 2007/11/7
量級 中重量級
★★★☆


兩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自身的保障)

一、錢借給別人,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不要寫借據或本票,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最好還有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請警方提起公訴....因為他以經犯了"侵佔罪".......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二、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的賠償。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回應
1作者 shihjung (阿榮) ( male ) 2008/01/14 13:26:21 60.250.80.xxx

來自 新北市
磅數 465.4磅
發文 234
註冊 2007/9/27
量級 中量級
★★★

錢不要借人最好,當決定要借了,就當送他吧。

法律是懂的人拿去用,不懂的人自求多福吧
2作者 DENNIS731222 (DENNIS) ( male ) 2008/01/14 17:07:20 218.162.197.xxx
來自 彰化縣
磅數 320.5磅
發文 551
註冊 2005/3/28
量級 中量級
★★★

根據52年台上字1418號判列認為
刑法335侵占罪的先前持有要有法律或契約上的關係
到地檢署如果檢察官訊問說
為什麼要把錢交給對方保管?
還有
你有支付對方保管費用嗎?
如果沒有的話 那為什麼對方要幫你無償保管你的錢?
這樣以刑逼民的方法不就破功了!
這種以保管條的方法最早都是黑道在用的 後來就慢慢的見怪不怪了


3作者 bemonkey (自由式才是王道∼) ( male ) 2008/01/14 17:55:28 59.115.169.xxx
來自 新北市
磅數 91.8磅
發文 94
註冊 2007/2/13
量級 羽量級
★☆

我曾在誠品信義店買書卻在誠品敦化店觸動警鈴,
我主動拿出書店員用電腦核對書籍編碼,
確認我的書是在信義店購買就讓我走了!

就讓我走了?!
她只是讓我走卻沒有做任何道歉!
我也傻傻的離開事後才覺得委屈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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