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健美協會九十四年度全國健美錦標賽暨
中華民國健美協會九十四年度全國健美錦標賽暨
2005年亞洲盃、世界盃、東亞盃、永和市長盃選拔賽競賽規程
奉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4年3月23日
體委競字第0940004967號函核備
一、
宗旨:響應全民體育活動,提昇健美運動人口成長、積極培訓優秀選手競爭實力,進而參加國際(含亞洲)性運動競賽,吸收競賽技能,朝向二○○六年亞運奪牌為目標。
二、
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四、
協辦單位:台北縣永和市公所
五、
承辦單位:永和市體育會健美委員會
六、
贊助單位:第一商業銀行總行文教基金會、永和市公所、鴻林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
參賽辦法:
(一)
社會組:分團體與個人兩項,團體報名每隊不得超過八人,每單位同一級參賽者最多二人。
(二)
青少年組:分團體與個人兩項,團體報名每隊不得超過四人。依亞洲健美聯盟規定,凡未超過二十一足歲(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亞洲比賽報名日為止)皆可報名。
(三)
女子組、壯年組均不分級。
八、
參賽資格:凡台澎、金馬地區之中華民國公民,皆可報名參加比賽或排名賽。
九、
報名時間:
94年4月15日
起至94年5月1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傳真報名。
十、
報名地點:104台北市農安街18-3號2樓。電話:(02)2586-4026。
十一、
報名手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二吋半身正面相片一張,個人報名費新台幣伍佰元,一般團體報名費參仟元,如各縣市健美委員會有繳常年會費(伍仟元)之團體會員免繳團體報名費,但其名額不得超過成人組八名,青少組二名,壯年組二名,且報名時須檢附已繳常年會費之收據影本驗證,未繳常年會費者仍繳報名費參仟元,隨同報名表掛號寄本會,未繳報名費者視未報名(比賽現場不接受報名)。
十二、
比賽時間:
94年05月22日
(星期日)下午1時30分至6時30分。
十三、
比賽地點:台北縣永和市國父紀念館。
十四、
比賽順序:成人組(男子、女子)、青少年組、壯年組。
十五、
比賽分級:
(一)
社會成人組:依體重為準分為八級
第一級:(蠅量級)
六十公斤
以下(含
六十公斤
)。
第二級:(雛量級)六十至
六十五公斤
(含
六十五公斤
)。
第三級:(羽量級)
六十五公斤
至
七十公斤
(含
七十公斤
)。
第四級:(輕量級)
七十公斤
至
七十五公斤
(含
七十五公斤
)。
第五級:(輕中量級)
七十五公斤
至
八十公斤
(含
八十公斤
)。
第六級:(中量級)
八十公斤
至
八十五公斤
(含
八十五公斤
)。
第七級:(中重量級)
八十五公斤
至
九十公斤
(含
九十公斤
)。
第八級:(重量級)
九十公斤
以上。
(二)
青少年組:依體重分為二級
第一級:
70公斤
以下
第二級:
70公斤
以上
(三)
女子組不分級
(四)
壯年不分級
十六、
選拔國手之標準:
(一)
依據國際健美競賽之規定,各量級人數需在六名以上,參賽中得各組冠、亞軍方可參加國手甄選,若該量級第三名經審判團認定達參加選拔標準,得視情況決定提請參加甄選(排名賽)。
(二)
如各量級參選者未達六名時,經裁判團會議認定同意者視同第(一)規定辦理。
(三)
國手選拔名額依國際健美規則訂定之。
1.
青少年組二名,各級一名,壯年組一名,社會組八名,各級一名,但實際入選名額由大會審判團視比賽成績實際情況定之。
2.
此次選拔各組名額暫不發國手當選證書,俟培訓後再舉行菁英盃排名賽(七月在台北舉行)確定名額名次後,始發國手當選證書,如參加亞洲盃奪牌者,則優先列入世界盃國手,【第一名公費、第二、三名自費,期能樽節人力、財力】。
3.
此次選拔各組名額,如不繼續參加集訓菁英盃排名賽者,或經檢測違反服用禁藥暨國手切結書條文者,即取消國手資格,得由裁判團選出候補名次依序遞補。
十七、
裁判遴薦:由本會聘請為之,並將上次二位實習裁判繼續擔任實習裁判。
十八、
獎勵:
(一)
社會組
1.
各級前三名分別頒發獎盃乙座,各級前五名分別頒發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2.
團體前四名分別頒發獎盃乙座。
3.
每級錄取前五名,分別給予六、四、三、二、一分,以各隊所得積分多寡決定團體名次,遇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得第一名積分多者為優勝,依此類推。
4.
取得菁英盃複選排名賽者分發國手當選證書,得參加賽前培訓。
(二)
青少年組、壯年組:前三名分別頒發獎盃乙座、前五名頒發獎狀乙紙。
(三)
壯年組、女子姐不分級,視實際參賽名次頒發獎盃。
十九、
懲罰:
(一)
拒絕上台受獎或受獎後折損獎狀、獎盃者,停止一年全國健美錦標賽權。
(二)
在比賽期間若有違反本規程情事者,如冒名頂替或越級比賽者,一經查出取消比賽資格。
(三)
在比賽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之不正當行為或不服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有相當之懲罰外,情節重大者得停止比賽年限,授權本會紀律委員議定之。當選國手出國比賽,若於賽會期間經查有使用禁藥者,除依國際或亞洲總會規定,須自行繳納罰款美金2,000元(或新的罰款規定)外,亦將遭到禁賽處分一至若干年。所有參加國際比賽之選手均經具切結書自行負責。。
二十、
抗議:
(一)
比賽爭議:如規程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亦不得提出申訴。
(二)
選手或職員不得於比賽現場或賽後直接質詢裁判及主辦單位,應向設在比賽場中之審判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情節嚴重者,以禁賽論處。
二十一、
附則:
(一)
選手報到:
94年5月22日
(星期日)上午11時前。
(二)
選手過磅:中午12時至下午1時。
(三)
裁判、領隊會議:上午11時至12時。
(四)
開幕比賽:下午1時30分。
(五)
報名截止日期:94年5月10日止(郵戳為憑)。
(六)
第一屆東亞健美錦標賽於
94年6月24日
至27日在香港舉行,男子成人組分為六級,第一級
60公斤
以下、第二級
65公斤
以下、第三級
70公斤
以下、第四級
75公斤
以下、第五級
80公斤
以下、第六級
85公斤
以上;女子有
49公斤
、
52公斤
、
57公斤
、
57公斤
以上。壯年組45歲以下、45歲以上;青少年
70公斤
以下、
70公斤
以上。
(七)
2005年世運(
94年7月14日
至17日在德國杜伊斯堡)迄目前為止,尚無接到任何通知,各組量級視主辦單位競賽規程決定之。
(八)
第40屆亞洲盃(男子、女子)9月21~26日在曼谷舉行,而青少年組、壯年組在同時同地舉行。
(九)
第59屆世界盃訂於94年11月24~28日在上海舉行。去年分為七級:第一級
65公斤
以下、第二級
70公斤
以下、第三級
75公斤
以下、第四級
80公斤
以下、第五級
85公斤
以下、第六級
90公斤
以下、第七級
90公斤
以上。
(十)
世界大會年會決議,女子健身操量級從三級改成二級,(1)
164公分
以下,(2)
164公分
以上,(3)女子操身操預賽程序增加至90秒。
(十一)世界青少年及壯年健美錦標賽
11月18日
至21日在匈牙利布達佩斯。
(十二)為配合東亞賽前集訓,參加東亞國手選手名額,應於選拔賽時定案。
(十三)亞洲盃、世界盃國手排名賽決賽
7月24日
在板橋體育場舉行。
二十二、
本規程報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