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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賣身?」─消基會健身房入會契約調查記者會

樓主: jinxiu(千年)( male) 2006/07/01 03:36:19 61.231.179.xxx
來自 宜蘭縣
磅數 1345.2磅
發文 699
註冊 2004/9/6 下
量級 超重量級
★★★★★


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新聞現場時間:200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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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五年以來,台灣地區的健康俱樂部產業,因外籍業者進入市場,開始在台灣地區掀起一片熱潮。大型的室內活動區、活潑動感的音樂,再配上多樣性的收費辦法,為台灣既有的俱樂部產業生態,注入一股新氣象;而今,夏天又將來臨,運動瘦身成為許多人的渴望,而對於都會地區的人來說,健身房也成為喜好運動人士的首選。
但是,大量業務人員,強勢銷售的業務方式,加上富有彈性的收費方式;舊有的入會金及月費收取方式,已被新進業者採行的各種誘人收費方式所取代,而這由新的業者所引進的種種新的收費方式與會員與業者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衍生出來的各種消費糾紛,也隨著新式業者的進入台灣市場,而令各方的消費者頭痛不已。
日前,消基會接獲消費者反應,因為健身中心的服務人員因為拒絕交付契約書予消費者攜回審閱,消費者在無暇檢閱契約內容的情形下,一時禁不住業務人員的促銷遊說,就衝動簽下合約,事後才發現並不符合自身的需求,要求退費卻引發糾紛,層出不窮。為此,消基會再次調查北、中、南、高屏、以及東部地區共計14家健身房,蒐集合約並檢視其條款,為消費者把關。
調查方式
於95年3月28日至5月27日之間,消基會的工作人員以一般消費者身分前往全省22家健身俱樂部〈以工作人員前往北、中、南、高屏、花東地區總累計〉;實質上則是調查了各14家健身俱樂部,表達欲加入成為會員,要求索取契約書攜回審閱。
此外,消基會另以行文給體委會和所有調查的健身中心方式,試圖取得業者所使用之契約書。
調查結果
在消基會的人員匿名親自拜訪的22家健身俱樂部,計有17家拒絕讓消費者攜回契約書審閱,佔77%。
這17家業者計有:「太平洋都會生活俱樂部」、「加州健身中心〈北、中兩區〉」、及「伊士邦健康俱樂部〈北、中、南三區〉」、「亞力山大健身俱樂部〈北、中、南三區〉」、「翌州健身中心市政館」、「美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中、南、高屏三區〉」、「DNA健身中心」、「東力屋健身俱樂部」直接拒絕提供契約書;另外,「台北健身院」以及「佳姿氧身工程館」則聲稱無契約書可以提供。
匿名前往拜訪的22家業者中,僅只5家願意提供消費者契約審閱,佔23%。其各取得方式如下:
親自拜訪,業者同意提供,並直接交付消費者攜回契約審閱,共取得5份。
金牌健身俱樂部、MOG超體能中心〈僅影印半頁〉、原動力健身中心、亞力山大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僅高屏地區提供〉、亞威運動休閒世界。
向消費者募集各家健身房契約書,共取得3份。
加州健身中心、亞力山大健身俱樂部、美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發函取得,共取得2份。
金牌健身俱樂部、MOG超體能中心。
其中因有重疊業者,因此,消基會共取得7家健身中心契約書。
健身房的糾紛類型多
依照91年9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已公告之「體適能定型化契約範本」,消費者於簽約前,應有三日以上的契約審閱期;又,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故消費者有權依據第十一條之二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主張契約無效。
解除會籍、退費標準不合理,或收取過高之違約金
根據「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七條,消費者得於繳納入會費後十五日內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入會費;根據該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消費者亦可隨時申請退會,並根據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費。而依照上述方式退費之情形,業者得收取不超過退費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手續費。
再者,依照民法第226、227條之規定,如消費者解約的原因為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例如業者履約不能或不完全,消費者不僅可以解除契約,還可依據所受損害,要求業者賠償。又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其中「顯失公平」的認定,包括:「消費者違約時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的理由在內。
然而,檢視本次蒐集到的入會契約,消基會調查發現:
有業者的解約退費規定不合理
【1】「MOG超體能中心」未於契約中明列可以主張解約期限;「世界」則是以簽約後三天為解約期限;至於「亞力山大」、「加州」、「金牌」、「亞威」及「原動力」,則係以簽約後七天,為約定的解約期限,上述各家業者契約內所訂的解約期間規定,顯然較定型化契約範本所訂的十五天,尚要嚴苛許多;而且「亞威」的契約書,尚進一步規定,如果消費者在七日內〈含〉解約者,業者尚得依退費金額百分之十收取解約的手續費。
【2】除了特殊狀況可解約退款之外,業者所設定的解約條件相當嚴苛,並未按照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費,並且,仍然要求消費者定期繳交餘款。在這次蒐集到的業者的契約書中,「原動力」明定消費者需付解約金3,000元,其他均無清楚規定,是否未規定者,均無須支付解約金?容易滋生日後糾紛爭議。
依據「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會員終止契約時,乙方(業者)得依據退費金額,收取不超過30﹪的手續費,因此縱使消費者無約定理由請求解約,業者亦無權拒絕,且業者亦不應收取過高的違約金或手續費。
會籍不可轉讓或收取轉讓手續費不合理
根據本次的調查發現,「MOG超體能中心」與「世界」兩家業者,拒絕會員轉讓會籍,但「MOG超體能中心」在契約書中保留審核該受讓會員資格的權利,酌情准許讓與,轉讓的手續費用則是會員製卡費3,000元;而「世界」則是在契約上明文規定「業者有權利與義務轉讓予第三人,而且不需要經過消費者的同意」,實為非常不公平的契約條款。
「加州」以及「原動力」都同意會員轉讓會籍,但是「加州」收取的轉讓費用,並未在契約書明文訂定,故會員轉讓會籍時,是否需要支付手續費用?無法確認。「原動力」則是收取3,000元的轉讓手續費用;「亞力山大」、「金牌」與「亞威」三家業者,則是提供會員轉讓一次的機會,至其所收取的轉讓手續費用,分別是7,000元、5,000元、以及500元。
然而,根據「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六條,會員權轉讓之手續費,不得超過100元,顯然,目前健身中心收取的轉讓費都過高了!
補發會員卡收費過高
根據「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會員申請補發會員證時,業者所得收取的工本費,不得超過100元。但消基會卻發現,「加州」、「金牌」、「亞力山大」、「世界」、「亞威」及「原動力」6家業者,對於會員請求補發會員證,卻需分別收取如後的費用:300元、200元、500元、350元、200元與100元。上述收費,均超過100元的標準;但「MOG超體能中心」,卻聲稱因為需重新製卡,故而要向消費者收取3,000元的費用,此項收費,實在過高!
業者自定免責條款,於法不合
消基會發現7家業者的契約書中,「加州」、「金牌」與「世界」3家健身房均言明:會員須放棄因其身體傷害所生的請求權或對於俱樂部、俱樂部之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訴訟之權利。
然而,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又依據同法第七條所定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責任的規定來看,業者對於消費者所造成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之危險,依消保法等法律規定,均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業者藉由其片面擬定的契約條款,預先排除其法定賠償責任,依法不得發生免責的效力。
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約定
消基會檢視契約書內容亦發現,「亞力山大」於契約中言明:「任何承諾、說明、理解及直接或間接的與本協議內容有關的附屬條件,如未包括於本協議書之內者,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根據「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二十四條,業者發佈的廣告及口頭約定均應視為契約之內容,並且,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因此,業者訂定此種條文內容,依法其實應認為屬於無效的約定。
「亞力山大」在契約中言明:「如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根據「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二十六條,消費者可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亞力山大屬於大型連鎖健身運動中心,可說是分布於北中南高屏地區,卻規定如發生訴訟問題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種管轄法院的約定,顯然對於不是在台北縣市消費的民眾非常不利。
再者,「加州」、「亞力山大」、「亞威」及「原動力」等四家業者,均在契約書上言明:「日後有權修改會員規定與守則」之規定,此種規定,將導致契約的權利義務,完全由一方決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總結
從這次調查來看,「世界」的契約書內容對於消費者最不公平,而且「世界」也是連鎖企業,在台南以及高屏地區均有設點,消費者的權益顯難有效保障。
另外,消基會從2000年至今的健身申訴案例總計為143件;再針對三年內來會申訴的統計資料發現,有關健身房類型的糾紛申訴案件達76件;今年(96年)到目前為止,則有18件申訴案,其中15件都是關於退費爭議,消費者要特別注意。
消基會發現,目前付費方式有分為現金和刷卡兩種;還款方式則分一次付清和分期繳付兩種。
然而,所謂「分期付費」,其實也再分為兩種,一種是以信用卡付費,每一筆金額由消費者分期刷給銀行,再由銀行轉至業者;另一種則是「小額信用貸款」,此種方法是由消費者事先先與銀行或金融業者的代理業者先行成立貸款(借貸)契約,約定由銀行先將貸款總額,一次撥付給健身 房業者,消費者嗣後再依約定的分期數,按期以刷信用卡方式或支付分期款(現金)方式,按期還給銀行。這兩者付款的方式,差異甚大,許多消費者往往在訂約時,事先根本未及深究自己是採何種方式付款,或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所簽的文件,到底是採「小額信貸」方式付款,或者是直接透過按期刷信用卡的方式,分期繳付各期應繳會費,由於消費者對於此一重要事項,多數並不清楚,導致日後與業者發生許多的糾,而特別是在業者發生倒閉的時候,最易產生付費糾紛。
針對以上種種健身中心的問題,消基會提出以下建議:

政府主管機關
1根據調查結果顯示,業者所訂的契約內容,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不少,加以「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目前尚無法定的強制力,形同具文,故而對消費者權益而言,主管機關無法提供有效的保障。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2005年6月22日固曾針對健身房(體適能中心)業者,發佈將要求建立有效的履約保障機制,然而,到目前為此,此一宣示,尚不見蹤影。
故消基會期盼主管機關早日公佈「體適能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將上述不合理現象做一明確的限制,包括違約金上限、退會限制等,讓消費者有所依循,並有效約束業者。
2針對目前已存在的健身中心亂象,包括其行銷手法、每一場地的最高容留消費人數限制,以及解約退費方式,均應立即要求業者改善,為消費者權益把關。

業者
1根據「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於簽定契約前均享有契約審閱期,因此務必於簽約前提供消費者審閱期。
2在更具體的相關規範尚未公告之前,消基會主張健身中心業者應立即修改上述對消費者不公平或違反規定的條文。
3消基會捍衛消費者權益的決心,期盼能獲得業者的配合,才能打造無糾紛的消費環境。

消費者
1「貨比三家」!除了選擇便利於自己運動的地點場所之外,也別忘了可以多去幾家健身中心看看,目前健身中心多提供試用,消費者不妨可以多利用,一方面檢測自己是否適合加入,另一方面讓親身的試用經驗作為是否入會的考量重點。
2加入健身中心前,應先考量地點的便利性與自身的時間安排?細心觀察健身房的設備提供是否能如預期要求?參加消費者是否過多?健身中心的空氣品質、公共安全衛生要求等是否符合規定?重大事項,以免加入之後,因為消費者的利用機率偏低,反而虛擲金錢!
3絕對不要誤信:「今天不答應,就沒有這麼便宜的價錢了!」的促銷人員花招!多數的消費者往往為了搶便宜,沒有經過詳細評估、沒有仔細看清契約內容,而在促銷人員施展花招下,匆促簽約,導致日後懊悔萬分,建橫生糾紛和爭議,消基會建議消費者,事先多和家人或有經驗的人員溝通、思量,再行決定為宜。
4面對業務員的口頭承諾和行銷招術,不要輕言相信,最好要求有代表性的業務人員明明白白的書寫在契約書上,作為契約的一部分,以免到時候業者黃牛,即消費者要注意,一切均應以書面約定為準;而入會之前,更應要求業者提供契約書,事先仔細審閱之後,再決定是否簽約,才是對自己權益的最大保障。
5總之,參加健身房也是屬於預付型消費之ㄧ,消費前務必三思!

回應
1作者 chung-yi (忠義) ( male ) 2006/07/04 22:35:25 218.168.118.xxx

來自 桃園縣
磅數 688.1磅
發文 175
註冊 2005/9/2 上
量級 中重量級
★★★☆

在健美先生打造建健身房 的版頁
我有說明了一些想法..在這補充一些..

坊間很多健身房為了招攬生意 拼命廣告 強力推銷
但動輒上萬的年費會費吃不消 也因此鬧出很多不娛快的糾紛

加入會員前可以多比較 依自己的條件與需求 購買會員
可以上網看看有沒有健身房試用卷之類的 先試用再做決定加入與否

就像現在夏天到了 我不加入游泳池會員 因為我沒有天天報到
購買游泳票的錢 比加入會員 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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