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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健身中心不怕被剝層皮

樓主: take(強哥)( male) 2002/08/01 21:50:28 61.219.25.xxx

來自 台北市
磅數 45923.9磅
發文 22642
註冊 2001/6/2 上
量級 超超重量級
★★★★★★★


國內「健身中心」管理即將出現重大變革!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擬定「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針對層出不窮的「健身中心」糾紛提出規範;
草案規定:
1消費者加入會員後,若未使用該中心任何器材,都可在十五天內要求解約退費
2業者也須確保廣告真實之義務,否則,該契約視同無效。
近年來,大型連鎖健身中心紛紛在都會區開設分店,許多民眾上健身房不僅為了鍛鍊身體,有人視為時尚流行,不管是上班族或學生,甚至家庭主婦也都加入「健身一族」的行列;面對龐大商機,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拉攏消費者上門;但根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統計,「健身中心」申訴案卻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傳統的「健身房」較為小型,使用者也多以運動選手或少數想要鍛鍊身體者為主,所以少有糾紛;相較之下,有些健身中心號稱全國最大,會員數高達數萬人,但該店是否有足夠的空間或健身器材供消費者使用,以及是否僱用合格教練等問題,以往一直沒有主管機關出面管理;後來經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後,才指定體委會為主管機關。

依照消保法規定,有了主管機關,就可以研擬定型化契約範本;經過體委會與消保會多次會議討論,「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終於出爐,並將於明天的消保會委員會議中討論
若通過的話:
未來,業者訂立契約都需參考該範本內容,否則,消費者即使簽約,都可以契約內容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或有顯失公平之情事,主張該契約無效。

根據消基會整理出的申訴案例中,大部分為收費不當,有人受到「免入會費」之類促銷手法吸引而加入會員,事後卻發現每月需繳交費用過高,想解約卻遭業者拒絕;有些消費者雖獲同意解約,卻仍要繼續繳交一定期限的月費;針對以上解約問題,草案特別規定,消費者加入會員後,在十五天內都可以要求解約,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根據草案規定:
1.業者須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例如:若業者號稱廿四小時開放,就必須依照廣告提供服務,不得事後再以限制條款來欺騙消費者
2.依照「資訊透明化」原則,業者需在契約中告知消費者加入會員後可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可使用的健身項目有哪些,需以條列方式告知消費者,若另有額外收費部分,也應在契約中明示,避免消費者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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